{地政士開業(異動)登記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
(依據:內政部 91.04.17.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14號令訂定91.08.30.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69號令修正)
一、開業登記
凡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業登記: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二、變更登記
(一)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須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二)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地政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共同執業人變更等原因者,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註銷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自行停止營業或死亡者,應備具申請書及原開業執照等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一、申請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四)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二、申請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但事 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免附證明文件。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六)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三、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五)執照費新臺幣伍佰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moiland.gov.tw)。
二、向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地政局索取。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二、除雙線以下免填外,其餘各欄填法如下:
第(1)欄以申請人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第(2)欄請按申請登記事由自行選擇打勾,如屬變更或註銷登記者,並請填寫原因。
第(3)欄請按申請事由所須附繳文件名稱及份數填寫。
第(4)欄開業事務所,請填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第(5)及(6)欄,請按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證書字號及國民身分證所載資料填寫。
無共同執業人者第(6)欄免填。
第(7)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或逕送受理機關。
{「地政士開業執照」格式 (依據:內政部 91.04.17.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14號令訂定92.12.15.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956-1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