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ttorney, Taiwan, R. O. C.

地政士業務表格範例參考

 
 

地政士業務紀錄簿

 

法源依據:

一、地政士法第二十五條

地政士法

立法說明

第二十五條  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前項紀錄簿,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明定地政士應備業務紀錄簿,隨時記載辦理情形,該簿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作為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查詢執行業務之參考。

二、地政士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九條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草案)

立法說明

第 十九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載明事項如下:

一、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受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受託日期。

四、申請日期。

五、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保存年限,於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第一項紀錄簿格式得由全國聯合會定之。

一、明定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應載明事項,以利查閱。

二、明定地政士業務紀錄簿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起算日。

三、有關業務紀錄簿係屬地政士紀錄其受託案件內容及辦理情形,故明定其格式得由全國聯合會訂定之。


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地政士業務紀錄簿

 

 

 

 

 

編   號     

文字方塊: 地政士業務紀錄簿義務人

權利人

義務人

權利人

義務人

權利人

義務人

權利人

義務人

權利人

委託人姓名

   

 

 

 

 

 

 

 

 

 

 

 

 

 

 

 

受託日期

 

 

 

 

 

案 件

之類

 

 

 

 

 

地政士姓名

 

 

 

 

 

代理人姓名

 

 

 

 

 

助理員姓名

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名稱

地政

事務

所收

 

 

 

 

 

日期

 

 

 

 

 

文號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建號: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建號: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建號: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建號:

       鄉鎮市     小段

地號:

 

建號:

 

受託案件之土地、建物標示

 

 

 

 

 

受託案件

辦理情形

 

 

 

 

 

 

 

 

 

 

 

 

 

 

 

 

 

此欄可填載

委託人地址


地政士收取費用表格及收據

法源依據:

地政士法第二十三條

地政士法

立法說明

第二十三條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給收據。

為防止地政士收費不一,並杜藉機以任何理由超額收費,明定地政士應標明收費標準並給予收據。


{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地政士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收取費用計算明細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

辦理案件類別

收費計算

備註

直轄市、市

保存登記

○○○元

○○○元

大廈及廠房複雜案件另議

繼承、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元

○○○元

 

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

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

○○○元

○○○元

 

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

地役權、水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

○○○元

○○○元

 

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元

○○○元

 

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

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

利、權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登記

○○○元

○○○元

 

{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格式(一)

格式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