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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業務表格範例參考
法源依據:
一、地政士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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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立法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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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前項紀錄簿,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
明定地政士應備業務紀錄簿,隨時記載辦理情形,該簿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作為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查詢執行業務之參考。 |
二、地政士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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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草案) |
立法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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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載明事項如下: 一、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受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受託日期。 四、申請日期。 五、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保存年限,於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第一項紀錄簿格式得由全國聯合會定之。 |
一、明定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應載明事項,以利查閱。 二、明定地政士業務紀錄簿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起算日。 三、有關業務紀錄簿係屬地政士紀錄其受託案件內容及辦理情形,故明定其格式得由全國聯合會訂定之。 |
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 地政士業務紀錄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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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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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
義務人 |
權利人 |
義務人 |
權利人 |
義務人 |
權利人 |
義務人 |
權利人 |
委託人姓名 或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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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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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託 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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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地政事務所 |
地政事務所 |
地政事務所 |
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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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號: |
受託案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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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案件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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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日 |
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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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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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委託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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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地政士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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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立法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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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 |
為防止地政士收費不一,並杜藉機以任何理由超額收費,明定地政士應標明收費標準並給予收據。 |
{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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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收取費用計算明細表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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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案件類別 |
收費計算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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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市 |
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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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登記 |
○○○元 |
○○○元 |
大廈及廠房複雜案件另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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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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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 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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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 地役權、水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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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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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 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 利、權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登記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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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格式:(依據:全聯會91.06.03.全地公(三)字第91435號函)
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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