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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重點 |
20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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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修正「稅捐稽徵法」
◎ 內政部研商「地政機關辦理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辦抵押權或內容變更登記,應否檢附義務人印鑑證明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標準
◎ 有關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協議辦理分割遺產時,如有民法規定禁止代理之情形,應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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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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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耕地」及「自耕地」疑義 ◎為防杜新式國民身分證偽變造案發生,地政事務所利用條碼掃瞄器掃描國民身分證之真偽
◎有關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相關執行事宜
◎有關 3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嗣因抵押權人死亡,繼承人於 38 年後辦理繼承登記,該抵押權是否仍屬地籍清理條例第 28 條應清理之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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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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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 訂定「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 關於祭祀公業條例疑義
◎ 有關已為私法人所有之耕地申辦信託登記,並約定受益 人為委託 人,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疑義
◎ 關於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 及土地增值稅核課事宜
◎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應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 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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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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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條文
◎ 「祭祀公業條例」,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增訂並修正民法總則編條文
◎ 增訂並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
◎ 增訂、刪除並修正民法親屬編條文
◎ 增訂並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
◎ 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 祭祀公業受託申請相關戶籍資料之規定 |
20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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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訂定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如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且基地所有權人未代為申請辦理基地號變更登 記時,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 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應符合「 無自用農舍」條件疑義
◎ 有關受理地籍清理案件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時機疑義 |